关于恶意变更股东与
法人逃避
债务的法律差异及责任判定
在学术界与法律实务领域,恶意变更股东和
违法更换法人这两种现象往往会被联系起来研究。
恶意变更股东,通常是通过不当或者违法的方式,例如虚构
股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试图通过改变公司的
股权结构来消灭其对某些债务的责任;而恶劣更改法人(亦即法定
代表人),则是非法地试图让原来的法人规避上某些债务的责任。
尽管这两种行为都明显侵犯了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对于恶意变更股东的行为,它或许会引发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股东因其损害交易或误导股东决策而产生的
赔偿责任等问题。
而对于恶意
变更法人的行为,它可能会导致变更行为的无效性,使得原法人仍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某个变更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需要综合且全面地考虑到多个不同的因素,例如该变更行为发生的具体时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实际目的为何,以及此变更行为如何影响并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等等来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