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与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的确定依据通常为该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中服务的实际年限。
对于每满一年的年限,均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同等额度的
月工资作为
补偿金。
然而,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达到一整年的情形,应当视为拥有一年的服务期;而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月工资,特指该名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时间内的平均薪酬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名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同地区上年度全职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计算,但同时也需要遵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