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劳务
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契约
期限届满,且
劳动者决定不再
续签新合同的时候,作为雇主的责任方并没有义务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
赔偿。
然而,如果劳资双方就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仅限于维持或提升薪资待遇等内容,但此等调整并未得到劳动者的同意,那么这个时候,雇主一方也就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的
经济补偿了。
反之,若劳资双方在调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失衡,比如雇主要求降低薪资待遇等,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新的劳动
合同条款,选择不再续约的话,那么雇主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该雇主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每满一年就将预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给劳动者。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可参照一年的时间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准;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以半年为基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