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惯例,当
工伤员工在受伤现象经过医学治疗后得以缓解并初步稳定,进而具备潜在致残可能性或者对其正常的工作能力造成影响时,进行劳动功能鉴定是必要且必须的操作流程。
这里所谓的“伤情稳定”的时间轴节点,大致上便是
停工留薪期结束之际。
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伤员工在所属的城市设立的市级劳动功能鉴定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处理劳动功能鉴定方面的申请事宜,此类委员会必须
保证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或期限延长三十个自然日)做出相应的劳动功能鉴定结论。
在此基础上,若限于特殊需要,鉴定委员会还可以适当延期做出裁定。
然而,工伤员工实际所需等待的鉴定结果时间需视具体的病情恢复程度以及
医疗机构意见而定。
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都有权于收到报告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功能鉴定委员会提交
重新鉴定的申请。
由这些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的劳动功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即为最后的裁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