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
抚育费争议案件的审理权限,通常应由被告方户口所属审理地域范围内的民事法院进行
管辖处理。
然而若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区域与实际长期生活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实际长期生活居住地的民事法院负责审理。
在此所称的“住所地”,即为公民的户籍登记所在地。
而“
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
自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至
起诉之日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但公民因病入院治疗期间的居住地除外。
若涉及到多名被告,且各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那么各个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民事法院均具有相应的审理权限。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针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
诉讼、以及针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应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民事法院行使
管辖权;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民事法院负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