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以下数种普遍存在的情形中,很有可能须负担起
连带责任:
首先是股东未能充分或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这便意味着他们需在相应未出资本息的范畴内,对公司所负
债务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当股东有转移资产(即
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时,他们同样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再者,当公司的人格被否定时,股东也将面临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例如,当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人员混同等现象,以至于无法明确区分公司与股东各自的财产及责任归属时,股东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
最后,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他们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那么他们就必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