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一般
保证的
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即将届满之前向被告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自保
证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依法丧失之日起,便可算作保证
债务的
诉讼时效正式启动。
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若其要求保证人在此期限内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得到保障,那么,从该债权人提出这一请求的当日起,方可计为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点。
通常而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证期间并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因此,您应当明确借据中的
担保人所提供的保证方式究竟属于一般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以便更为精确地把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