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关于父母在
拆迁过程中获取到的房子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形和法律规定。
如果
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是根据
家庭成员的数量或其他人口因素来计算的,并且夫妻中的某一方因为这些因素而获得了相应的份额,那么这部分财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
拆迁安置补偿是基于父母原有房屋的
产权置换而来,而且明确只给予了父母其中的一方,并将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父母在拆迁之后明确表示将
房产赠与给夫妻中的某一方,同时还存在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相关的
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该房产就应该被视为接受赠与的一方的
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