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包庇和藏匿毒品罪犯的
违法行为,我们需要明确知道这会触犯我国《
刑法》中的“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该
罪名的具体含义是,明知是参与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等任何种类的
毒品犯罪的人员,却通过向
司法机关提供
虚假证据来掩盖其真实罪行,甚至协助其销毁相关罪证,从而达到让其逃脱法律惩罚的目的的行为。
本罪的
犯罪客体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所进行的应对和处理工作所受到的干扰。
在客观上,
行为人必须存在对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作等任何类型的毒品犯罪者进行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普通大众都可以担任。
从主观上看,其故意性质表现为行为人完全明白和意识到他们正在包庇的人是毒品犯罪分子才进行包庇的。
违反了上述条款,便会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处罚;如果
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