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
诉讼中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通常会遵照如下的基本准则进行处理:首先是指的是
案件受理费用(亦被称为“
诉讼费”),这部分费用通常会由原告先行垫付。
然而,最终的费用承担主体则通常取决于案件审理的结果,即由
败诉一方承担此项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告选择聘雇律师,那么
律师费用的负担方式便与前者存在差异。
在现行法律并未明文制定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况下,通常会由原告自行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在某些特定区域,例如深圳市,针对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若劳动者
胜诉,其所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此外,在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等环节中所涉及到的
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但是,如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并未遭受
工伤伤害而主动
申请重新鉴定,并且
重新鉴定的结论仍维持原先决定,那么此次重新鉴定所需的所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