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面临困境时,破产清偿的优先顺序问题常常关系到股东和
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当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之后,其
破产财产将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以及其他共益
债务之后,根据以下顺序予以分配:第一步先要用于偿还所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及
伤残补助,同时还要向符合规定的员工发放抚恤费用;接下来是向员工个人账户中所应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支付,此外还需包括法律、行政
法规所要求的对职工进行的
补偿金;在下一阶段,需要偿付的便是破产方未交的除了之前提到的各项费用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方拖欠的税务款项;而等所有人的债务都获得了充分清偿后,尚未被使用的剩余财产才能依据股东的
出资比例或者他们持有的股份份额来进行分配。
换言之,在
破产清算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相较于股东而言拥有更为优先的受偿权。
这主要还是出于确保债权人权益获得切实保障的角度出发,进而维持市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