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妊娠期内,作为配偶的男性原则上不应主动向法院申请
解除婚姻关系,除非法院经过审判后认定确有
证据证实的特殊情况存在。
然而,如若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对男方的
离婚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那么此规定则并不适用。
涉及到儿童
抚养权问题时,法庭通常会根据保护子女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权益这两大因素来做出判断和决定。
对于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幼童,法庭通常会将其
监护权交给主要照顾他们生活的母亲。
但是,倘若母亲出现下列任意情形之一,即可视为她不再具备
抚养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孩子就可以被父亲
领养:首先,如果母亲长期患有难以治愈且具有传染病性质的疾病,或者其他重症疾病,导致子女不能与她共
同居住;其次,如果母亲虽然拥有足够
抚养孩子的环境却没有尽职尽责,而父亲又强烈要求亲身抚养;最后,未能发现任何原因,孩子确实无法再继续同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在此过程中,需要全面审阅并衡量当事双方的经济实力、生活环境以及抚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最终的
抚养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