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乃于
破产程序之过程中原告依破产
法规需用以清偿破产
债务之
债务人所有之财产。
此项财产具体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为破产企业在正式宣告破产后直至破产程序全然终结前这段时间内,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其次,对于破产企业的在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获得的任何财产,也被划入破产财产范畴之内。
最后,破产企业依法应当享有并行使的其他各类
财产权益,例如在相关合同中所处的债权等,亦被视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财产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例如:已经作为
担保物的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则应当归入破产财产之中;此外,破产企业内部属于他人的财产等,同样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
破产财产的明确界定对于
破产清算以及
债务清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范围的精确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