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因员工未能达到胜任水平而解雇该员,用人单位须向法庭展现出充分且有效的
证据进行辩护。
此类常见的举证证据包括:清晰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衡量标准的确定,以及能够证实已经将这些目标和标准通知到员工本人这一事实;对于员工工作表现的精确量化评估记录,例如其所负责的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质量出现未达既定标准的状况等等;多份来自于上司或者同僚的针对该员工工作态度和表现的详细评价,以明确指出他们的行为表现未能满足岗位要求;以及与员工就其工作能力不足之处展开的专门沟通过程的相关记录等。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必须确保其采取的绩效考核基准和流程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经过预先公布,并且已经对员工进行了适当的培训或者指导。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出示全面、权威的证据来证实因员工“不胜任”而解雇员工的决定,就可能被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协议,并因此被要求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