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立,我们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判断因素:首先是
行为人的事后认可,也就是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
代理人对于无权处分、无权
代理等
违法行为的明确表态和支持。
如果他们给予了认同,那么该合同就具备了法律上的有效性;反之,则会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相对人拥有的催告权利,这意味着当合同存在效力待定时,他们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向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并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再者,善意相对人享有
撤销权,也就是说,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尚未作出追认决定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利撤销自己先前所做的同意合同的意思表示。
最后,法律规定的期限也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如果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没有给出任何追认的表示,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他们已经放弃了追认的权利,从而导致合同失效。
总的来说,以上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最终效力时需要全面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