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公司破产清算之时,各位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因公司产生的银行
债务,则须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由于公司分为两种性质,分别是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无限责任公司。
在前者中,各股东仅需就各自实际缴纳的资本额对公司所欠下的
债务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只在股东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全部
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他们才无需再承担与
公司债务有关,甚至银行债务在内的任何额外责任。
可是,如有股东未能够履行或者没有全额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或者有
抽逃出资的行为,或者滥施职权侵害到公司的利益等等情况发生时,这便是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的时候。
特别地,倘若该公司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倘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的资产是独立于自身财产之外的,也将从此成为公司债务的连带
责任人。
因此,针对此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及其相关
证据逐个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