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对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而言,是否能够拥有缔结并维系婚姻的权益与义务,有着明确且严谨的法律规定。
从原则上讲,当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病发期间,尤其是在他们无法完整感知自我行为或实现完全自我控制之时,必然无法真正行使婚姻所需要的
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之下,婚姻便有可能被法庭裁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患者在接受了适当的治疗后,病情得以稳定,并且能够对婚姻做出真实而明确的意愿表达,那么他们此时便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种情况下缔结合法婚姻则是被允许的。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通常认为一方患上精神分裂症必将对夫妻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在
扶养义务承担上,都可能会出现问题。
同样重要的是,在面对
离婚这一复杂议题时,倘若由于精神分裂症因素破坏了夫妻感情进而导致
离婚诉求,法院将会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衡量和评判,覆盖
财产分割以及子女
抚养等多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