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合伙企业所欠之债,包括利息与本金,必须按照下列既定的原则进行清偿:第一,所有
合伙人需对其所在的合伙企业所欠之
债务负有无限的、连带性的
赔偿义务。
其次,应根据债务的轻重缓急,优先通过合伙企业的资产予以清偿。
若该等资产尚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将由各合伙人依据其事先约定或者实际
出资比例,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补充清偿。
至于利息的清偿问题,需要视债务产生之时是否存在有关利息的具体约定而定。
若确实存在相关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合法有效的话,那么利息就应该依照约定的利率以及计算方法进行支付。
关于本金的偿还,各合伙人理应共同商议并确定各自所需承担的相应份额。
如果相关领导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摊是最常见的解决方案;如不能确定出资比例,则可考虑采用平均分摊的手段。
然而,当某一合伙人所承担的负债超过了他本身应尽的义务范围时,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追加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