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所有类型的
劳动争议,其
仲裁权限均授予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是雇主所在地的相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例来说,倘若您是在本地签署了
劳动合同时却身处异地进行工作,那么,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根据实际操作的需要,您都拥有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您切实工作所在之异地 —— 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就是您与对方
签订劳动合同之本地—— 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意愿与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确保您能够更顺利地介入
仲裁程序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
司法诉讼,我们建议您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虑并权衡相关因素,比如两地之间的
证据收集便利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
交通费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权限的划分产生疑义时,相关职权将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指定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