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共同侵权的主要
类别时,我们可以发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是主观层面的共同侵权,即指的是数位实施加害行为的
行为人,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其次,是客观层面的共同侵权,这是一种非故意的情况,不同于上述的主观共同侵权,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但是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关系密切,造成了相同的危害结果;再者,就是教唆、协助方面的共同侵权,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教唆、协助他人去实施
侵权行为的场合,此时,教唆人和协助人也就自然地与行为人构成了共同侵权的主体;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叫作
共同危险行为,在此情形下,有多个行为人参与到了危险行为当中,然而由于无法确定真正的
侵权人是谁,故而所有实施该危险行为的人都需
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
诉讼过程中,关于认定共同侵权的问题,则必须考虑到诸多复杂因素,比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本身的关联性,以及危害结果的统一性等等。
对于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也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