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若对于
保证期间未进行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规定或是约定不明晰的话,那么其保证期间将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延长至六个月的时间。
然而,当双方
当事人已就此达成相关协议时,便应依照该共识实施,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提前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就被理解为未曾设定过这个期限。
请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保证期间都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中断、中止或延长的
法律效力所影响。
此外,即使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做出任何调整,只要未经保
证人以
书面形式同意,保证期间就不应随之改变。
总而言之,
担保期限的确切长度必须根据具体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