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时效依法享有明确规定,即为一个月的期限。
在各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诸如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无
代理权的
代理人制造的合同等等,皆属于
效力待定的合同
类别。
相对而言的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就是催促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追认。
若是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的表现,则应当被理解为拒绝追认。
在此,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是,这段一个月的期限乃是固定不变的期间,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追认权的行使必须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内完成,这对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