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并非如您所述。
在
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其所涉及的居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
若法院将未成年子女判予某一方父母
监护,那么另一方则依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抚养责任,例如对子女的住房问题提供协助,然而,此种情况并非绝对必要。
实际上,法律实践中所关注的是如何妥善地解决
未成年人的住房需求,这往往需要兼顾各方面因素,如双方的经济实力、住房现状以及未成年子女本人(如果其年满一定年龄,具有一定判断力)的意愿等等。
如若取得
抚养权的一方具备充足的住房资源,完全能够满足子女生存所需的基本居住条件,则无需另一方额外提供任何帮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抚养权方本身亦无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另一方就有可能面临要从经济层面做出支持的义务,或者在多个制约条件的影响下,双方需共同协商寻找适合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关于未成年子女生存安全及健康成长的权益保护,应当成为解决其住房问题的根本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