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国家安全保卫机构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行
拘留后,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的最后三天内向人民检察署提交申请,请求审批核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项申请提交的时间可予以适当延展一天到四天不等。
针对那些跨地域作案、且有过多次
犯罪前科或与其他犯罪者结伙行动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核准申请的时间则需再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署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署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署。
此外,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且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