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辞去职务与请
事假有着本质的区别。
辞职是员工主动作出结束
雇佣关系的决断。
若员工希望辞去现有的职位,须先征得雇主的同意,如雇主未能同意,则需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向雇主提出书面通知,告知对方自己将终止劳工契约。
在
试用期阶段,只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雇主人事变动即可。
而关于请事假的事宜,只要员工遵循了雇主制定的请假制度及流程,并且请假的原因合情合理、真实可信,那么通常情况下都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然而,雇主有权利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以及内部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请假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试图通过请事假来实现离职的目的,同时请假的理由并不属实,这就有可能引发劳资双方之间的纷争。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雇主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