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遭遇破产之际,其
债务偿还的次序与
责任主体的界定相当错综复杂。
首先,公司须使用自身现有的全部资产来清偿所有的债务。
在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剩余的
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
债务清偿:第一,破产人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了上述第一点所述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的
破产债权。
若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等行为,他们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补充
赔偿的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了忠诚义务、勤勉义务,使其服务的企业陷入破产境地,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