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
赔偿金的核定与发放因素主要依赖于现行法律
法规及
劳动合同中合理的条款约定。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对于因
公司解散而造成的
经济补偿问题而言,主要是按照受雇人员在目前服务单位的服务时间来进行核算,即满一年者给予一个整
月工资的
赔偿,而对于服务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雇员,也应按照一个完整年份的情况来处理;至于更短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需给予半数月工资的赔偿。
而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受雇人员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受雇人员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他们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除此之外,在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之后,还需依照法定顺序对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进行清偿,同时,还包括所欠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