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在依法关闭或停业之时,应妥善处理员工尚未使用完毕的
年假权益问题。
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实际经营年份内未能及时调度员工进行法定年假休息,那么应当依照员工在本年度已经服务的时间范围来计算其应享有的
未休年假天数,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
工资报酬。
这一计算方式如下所示:首先,将当年度在用人单位渡过的完整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得到每天的比例;其次,用这个比例乘以员工全年应该享受的年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假天数,即可得出应休未休年假天数。
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还包括了用人单位在员工正常工作期间所支付的工资收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