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租住关系提前终止的特殊场景中,关于剩余租金的退还问题往往是依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契约中所签订的相关合约条款来作出决定的。
假如这些条款对撤离行为有所明确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条款的内容去执行。
众所周知,如果
承租方在没有违反任何
合同义务的前提下选择提前结束租约,例如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继续正常居住等情况,出租方应当依照租赁期限尚未履行的比例,将剩余的租金如数归还给承租方。
然而,如果承租方由于自身的
违约行为而选择提前解约,出租方则有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从剩余的租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然后再将剩余的部分归还给承租方。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为准。
但是,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的来说,最终的返还金额需要结合合同的约定以及解除的具体原因等多方面因素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