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医疗病症
纠纷的
诉讼案件中,对于
举证责任的分配呈现出相对复杂的状况。
一般来说,作为原告方的患者常常需要首先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以证明他们所遭受的损害结果及医疗行为与其之间的因果联系。
而在此基础上,作为被告一方的
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更加重要的举证责任,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其在医疗行为中所做的各种努力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能够进一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向法庭提供与争议相关的
病历资料时,法院可以据此推断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举证责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发生相应的调整。
因此,作为患者一方,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搜集和保留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证据,例如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缴费收据等等,以便为我们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撑。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严格规范自身的医疗行为,妥善保管所有的病历资料,以备不时之需,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