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起诉在
民事诉讼法中所涉及到的必要条件,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关键点:首先,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之所并不重合,则应由该被告人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此处所说的“常居之所”,是指公民自离住所地之日起至起诉之前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唯独排除在医院或疗养院等医疗场所居住的情况。
其次,如遇到涉及非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那么应由原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如果原告的居住地与常居地存在区别,应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处理此案。
再者,对于
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当合同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时候,我们就依照这个约定的地点作为
合同履行地。
而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写出此类规定,且发生争议的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情况下,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若是交付不动产的情形,则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
最后,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也可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总而言之,具体的管辖法院需要依据案件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