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请律师代理离婚案收费多少钱合适

2.4k浏览 帮助23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10-16
关于离婚法律事务中的律师费用标准并未实现全国统一化,实际收费的标准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这些潜在的影响因素如案件的复杂性、财产纠纷所涉标的价值及所属地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常而言,当案件并不牵扯到财产分割问题时,此类简单离婚案件的律师费大致介于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
然而,若案件包含了较大的财产分割或对子女抚养权的激烈争夺等复杂情节,那么相应的律师费恐怕将攀升至数万元乃至更高的水平。
此外,一些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其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收费标准可能相应地有所降低。
更进一步说,部分律师按照文件清单计费,还有一部分律师则是根据争议财产额占比收取费用。
在此强烈建议您在决定聘请律师之前,务必与律师进行深入的沟通,共同商讨出一个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收费方案。
请律师代理离婚案收费多少钱合适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2字,预估阅读时间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692人选择咨询律师
69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请律师代理离婚案收费多少钱合适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7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1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4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0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7****75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6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4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0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1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8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6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0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1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1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6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2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7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4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1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6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6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0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4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8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0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1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0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3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4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3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4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常州135****880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708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4****112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二、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86浏览
什么情况下适合代位权,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二、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46浏览
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二、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18浏览
什么情况下,代位权不适用,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二、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87浏览
代位执行的适用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 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人民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例如,被执行人根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应付货款给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权;又如被执行人承建某工程,但尚未竣工,也就无法验收,此时债权尚不明确,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执行。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这里的履行通知既区别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也区别于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实践中有些以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通知,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419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非常负责,为我一一解答我不懂的问题,非常感谢!
    186****4059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80****6225
  • 对待我咨询的问题,给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应的法律政策!有耐心的跟我解释所有的法律问题
    139****3391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