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之代位请求
赔偿权限的确立需要符合如下几个严格设定的特定条件:第一,法律对于
债权人对
债务人间所享有的债权赋予了法律支持和确认,同时该项债权应当已经届满了
清算期。这可以理解为这种债权必须具有合法存在的根据,并且其具体数额在法律上是清晰无误的,而且其履行期限也已经达到了最后的截止日期。第二,债务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应积极主张并行使其权利时,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第三,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仅专属其个人所有,而是可以被他人所分享或替代的。例如,由
扶养、
抚养、
赡养以及
继承等关系所引发的支付请求权等,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代位行使的。第四,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的限制。换句话说,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提出的索赔或者诉求金额不得超出其本人所欠
债务的总额。综上所述,唯有同时完成上述全部条件,才能使债权人依法通过代位请求赔偿的方式,切实地保护到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