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指定
监视居住转变为看守所
羁押并非必然预示着涉案人员将面临法律审判及
刑罚处罚。
实际上,这种转变仅仅属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强制性手段实施的适当调整。
设立指定监视居场所具约束公民基本行动领域之特性,而转为具有更
强戒备性的看守所羁押则常因案件状况产生了变动,例如案件本身愈发显露其严重性或复杂度,或涉案人员存在对司法调查有所干扰等不当举措。
然而,鉴于
刑事审判还需根据案件实证
证据进行裁断,依据其确凿程度来证实或否定制止
犯罪嫌疑人行径所需确实性和充足性。
若在经过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
司法审判等法律程序后,实证资料足以证明
犯罪事实已然确立,并应于
刑罚环节处以
刑事责任惩罚,此时才有可能被判定刑罚惩罚。
反之,若实证缺失、无法满足判定罪行所需标准,便不至于受到
刑事判决。
因此,
强制措施转变与最后审判结果无绝对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