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涉及到多个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性层面:首先,当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人接到
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的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自主进行接纳和接受。
第二点是说,在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为
求偿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必要费用,应由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债务人来负担支付。
此外,债券持有人的曾经的关系相对人对于原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事由,在面对现有的债权人时仍然可行使其权利。
再有,假如债权人能够赢得这场
诉讼案件,并且其从次债务人处获得了清偿,那么尚在
债务期内的那部分债券应该优先偿还给最初的债权人。
压轴的一点是,假使在债权人通过行使
代位权之后,债务人与原先的关系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并非彻底丧失,只要经过清偿之后还存在剩余的话,这些资产应当归还给原本的债务人所有。
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债权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同时也达到平衡各方权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