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体系之内,我们所熟知的附属权利包括诸如
抵押权、质权及
留置权等众多类型的
担保物权,地役权,甚至还涵盖了债权之附属权利如利息债权、
违约金债权等等。
这些附属权利相较于主权利而言,他们的特性表现为从属性,也就是说它们无法独自存在。
举例来说,抵押权便是为了
保证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而设立的一种附属权利,此等情况下,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作为附属权利存在;当债权消失,抵押权往往会相应地减少乃至消亡。
此外,附属权利的存在以及行使通常基于主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因此附属权利并不能与主权利脱离且单独进行转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附属权利的处分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