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司法程序,被捕之人的侦查
羁押期一般不可逾越二个月之久。
若案件因案情繁杂、
期限届满而未能得以结案者,可向其所在区域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然而,对于以下四类案件,即使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
侦查终结,亦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度延长两个月的期限:一是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且
情节严重的复杂案件;二是涉案人员众多、组织庞大的重大
犯罪集团案;三是行踪飘忽不定、作案手法多样的复杂流窜案;四是
犯罪行为牵扯面广泛、取证困难重重的重大复杂案。
倘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惩罚,并按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仍无法侦查终结的情况下,还需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才有可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
至于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
司法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则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批,方可申请推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