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法律层面上对于
违约金中损失计算的一般原则及方式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何谓“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主要是指因
违约行为而直接引发的现存财产数量减少的现象,如货物遭受损害、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等等。
相比之下,间接损失则是指那些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本应获取却无法获取的潜在获利机会,例如预期的经济利润、出租物业的租金收入等等。
当进行损失计算处理时,我们务必要严格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只有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损失才被认为是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
并且,基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要求——违约方在
签署合同时理应对违约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失具有足够的预见能力,这也是我们在计算损失时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要想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其具体金额,我们需要提供充足有力的
证据作为支撑,如涉及违约内容的相关合同文件、对应的发票凭证以及详实的财务报表数据等。
综上所述,损失计算工作需要我们全面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并始终坚持以公平、公正、合理为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