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障保险之承诺,其实质上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社会保险具有其固有的强制性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此类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承诺,无法直接豁免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
社保的法定职责。
即便是
当事人签订了这样的
承诺书,一旦发生
劳资纠纷或其他劳动权益争议之时,用人单位仍然得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社保款项进行补充缴纳、支付
罚金以及
滞纳金等等。
同时,对于员工而言,由于未能按时缴纳社保,他们在
退休养老、医疗保障以及工伤
赔偿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潜在的风险和
经济损失。
因此,这类承诺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被视为用人单位规避缴纳社保义务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