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违约行为的分类,主要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种典型形态:第一类为预期违约,其中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及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方式。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即是指
无责任一方公开表明,本应承担的
合同义务将无法履行;相对地,默示预期违约尽管并未公开表态,但是通过其行为或者客观环境的变化,却能够明确推断出其即将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在实际违约这一方面,需要注意到的常见现象有拒绝履行,也就是完全谢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延迟履行,即未能在合同中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承诺;不适当履行,意味着已经执行的事项并不满足合同所载的品质与标准;最后,还有部分履行,这种情况往往存在于个案之中,只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并非所有内容。
另外,我们还应当清醒认识到,对于违约行为的具体归属判定,必然离不开合同的详细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