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公权力机关的行政争议中,向法院提出
诉讼通常必须先经过
立案这一步骤。
立案作为
行政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其启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必须具备适格性,也就是他/她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
行政行为而遭受了侵害;其次,被诉行政主体必须是明确的;第三,原告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必须是具体且明确的;最后,该争议必须属于人
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且该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
管辖权。
当法院收到原告
递交的
起诉状之后,将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如果发现起诉状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缺陷或者错误,法院将依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解释,同时一次性告知原告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
如果经过审查,确认起诉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法院就应该予以登记立案。
反之,如果起诉状未能达到立案要求,法院则应依法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详细列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及理由。
对于这样的裁定,原告享有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