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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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案件并不一定需要立案,对于已经确定违反的是行政法律的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需要选判断该行政类型的案件,是属于现场处罚还是立案查处案件,若是前者就无需公安机关立案了。
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一、行政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行政案件并不一定需要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将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

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二、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环节: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原告限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仅仅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其主观方面而言,确认了原告所享有的诉权,至于在客观上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明确的被告作为立案标准之一却易在实践中与适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适格无疑抬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门槛,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体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确的,立案审查对被告的要求仅止于此。

(三)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1.原告提出的请求与被告的法律责任必须相对应。如果被告并不具有相应义务,原告却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义务而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势必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

2.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逻辑。

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是常见的行政类型案件处理方式,对于前者并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就可以处理。任何立案查处类型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一样,必须要满足既定的立案标准之后,公安机关职员才会做出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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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不仅重申了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而且规定了在程序方面相应的义务和对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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