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具体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首先,预期违约,这一情况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
执行期限尚未正式来临之际,一方
当事人已经通过明示或者通过他们本身的行为向另一方展示了否定
履行合同约定的承诺的意向;其次,拒绝履行,这一现象发生在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结束之时,其中一方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而拒绝履行他们所承担的
合同义务;第三种情况,迟延履行,它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别是迟延给付以及迟延受领。
前者是指
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设定的期限已经过去,但是他们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后者则是指
债权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下,未能及时地接受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第四种情况,不完全履行,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履行的数量、质量、地点以及方式等方面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最后,不适当履行,这种情况既包括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程度上的履行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也可能是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
总的来说,对于合同违约的判定需要将各种复杂的因素组合起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具体的
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