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策
法规体系中,金融企业贷款双方签订的还款责任条款中的
违约责任(亦即
违约金)标准通常不宜超出对其所造成损失的比重的30%。
诚然,法律条文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并未就违约金的具体上限做出明文规定,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普遍认为应以实际上发生的损失为参照依据,结合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责任归属问题上的过失严重程度与预期利益等多重复杂因素,运用公正和平等的国际原则以及社会公德伦理观念来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谨慎制定相应违约金的额度。
如发现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超过了实际损失的比例范围,合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或
仲裁结构寻求帮助,申请降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反之,若是违约金的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该方也有权利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总而言之,我们主张违约责任的设立应该体现出合理性与公允性,既要充分保障债主在经济利益方面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防止因
违约金过高等问题而导致债户承受过度的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