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订立之时间能否有所延迟,这主要依据于合约签署双方的自由协商与共同约定。
通常情况下,若是缔约双方都愿意延后签约的日期并能通过文书或者口头方式达成共识,那么这个决定是可行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明白的是,在等候
签署合同的这段时间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处于一种不明朗且不稳定的状态,相应地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倘若合约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作册时间,而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推迟的话,就有可能触犯到违约的条款,进而需要承担起违约所带来的后果。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决定是否延期签署合同时,双方务必要签订一份
补充协议书,约定明确的延时期限、延时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影响等等重要细节,以此来保障各方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