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
行政行为一般指有确切
证据显示
行政相对人实际了解行政行为的施行,像收到了
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决定书等能明确告知行政行为内容的文件。
“应当知晓”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推定。从客观状况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凭借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能够察觉到行政行为的存在的。例如,行政行为作出后已依法进行公告,并且公告方式符合法定要求且持续了足够的时间,那么相对人就应当知晓该行政行为。倘若行政机关已尽到合理的
告知义务,即便相对人声称自己不知道,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晓。这种认定在确定
行政诉讼时效等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