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生产T恤,向乙企业供货。2016年7月,乙企业为向客户证明其网店的进货渠道,要求甲企业将部分卖给他的T恤品名改成衬衫,开具三张各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之间交易未开专票),其中一张开具后交付乙企业,但乙企业未去抵扣,另二张开具后未交付,也未作废。2017年3月,税务机关发现此事,后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移交公安机关。请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谈谈你对这类行为处理的观点。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