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已出嫁的女儿在娘家所在之处通常没有直接要求分配
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通常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进行分配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本集体组织内村民的居住需求。
不过,要是女儿在娘家所在地依然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娘家所在地的宅基地分配政策没有明确把出嫁女的权益排除在外,那么在符合当地规定的条件下,出嫁女或许有权参与宅基地的分配或者申请。
但要是女儿已经获得了夫家所在地的宅基地或者其他住房保障,并且在娘家所在地已经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通常就难以主张娘家的宅基地权利。具体情形需依据当地的法律
法规以及宅基地分配政策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