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由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通常是实际误工的三个月。
收入状况方面,若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没有明确的天数标准,需根据具体的伤情康复需求等情况来定,例如一般伤害可能按每天 30 至 50 元酌情确定,重伤则适当提高。
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时。
如果三个月都需要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