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案件,若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需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需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中,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